关键词: 教师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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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
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(一)有组织机构和章程;(二)有 合格的教师;(三)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、设备等:(四)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来源。
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,实行教育职员制度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 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,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。
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: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 设备、图书资料;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;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 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;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、寻衅滋事,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、场地及其 他财产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、场地及其他财产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釆取措施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,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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